01
解債服務方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違法犯罪風險。該解債模式下,解債服務方先收取債事申請人高額解債資金。如對債權方申請在一年內解債的,債權方須向債事服務方交納等量的解債金額及解債金額10%的服務費,此行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資金。
02
解債申請人容易陷入“龐氏騙局”且受到“二次傷害”。據有關機構宣傳,債事服務方通過合作商戶以物抵債、消費獎勵積分并按一定比例兌換成等值貨幣的方式,最終使解債申請人取得雙倍的解債金額的現金回收,其中一年期解債的年化投資回報率高達81.8%。按正常經濟規(guī)律,實現這種投資回報率的可能性極低,債事服務方勢必采取“拆東墻補西墻”的“龐氏騙局”方式來維持業(yè)務發(fā)展。一旦資金鏈斷裂,解債申請人不僅債權本金沒有著落,而且還存在交納的解債資金無法收回的風險。
提醒:
在此,提醒相關債事當事人:請擦亮雙眼,以免被非法利用,蒙受損失。如有相關需求,可通過協商、調解及訴訟等合法方式來反映訴求和解決糾紛,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。